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尔沁肉羊生产的基础设施、养殖环境、饲养管理、育肥和疫病防治技术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辽地区肉羊养殖场、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NY 5148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49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50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留)
NY 5151 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半封闭日光型羊舍设计与建筑技术规范》
《全封闭日光型羊舍设计与建筑技术规范》。
《科尔沁肉羊品种要求》
《科尔沁肉羊产地环境要求》
《科尔沁肉羊饲料使用技术规范》
《科尔沁肉羊用药准则》
《科尔沁肉羊疫病防治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羊育肥
按饲养标准配制日粮,在短期内快速生产羊肉的饲养方式。
3.2 日粮
羊一昼夜采食各种饲料的总和。
4 基本要求
4.1 品种
执行《科尔沁肉羊品种要求》。
4.2 环境与建筑
执行《科尔沁肉羊产地环境要求》、《半封闭日光型羊舍设计与建筑技术规范》、《全封闭日光型羊舍设计与建筑技术规范》。
4.3 饲料及添加剂
执行《科尔沁肉羊饲料使用技术规范》。
4.4 日粮
以粗饲料、青绿饲料为主,以配合精饲料补充。
4.4.1粗饲料
以青干草、玉米秸秆、豆类作物秸秆等饲草为主。玉米秸秆切碎、揉搓、青贮或氨化处理。稻草、小麦秸秆氨化、微贮处理。
4.4.2配合饲料
执行NY 5150 标准。
5 饲养
5.1种公羊
5.1.1种公羊应单独组群饲养,保持适当运动,中上等膘情,性欲旺盛、精液品质好、活力0.9以上。
5.1.2配种前一个月,开始增加饲料,逐步过渡到配种期日粮。配种期每只每日补饲0.8kg~1.2㎏精料,日喂胡萝卜0.5kg~1.0㎏,青、干草自由采食。
5.1.3控制采精或配种次数,每日可采精或配种1次,连续2~3次后原则上休息1d。
5.2母羊
5.2.1空怀期
体况较差空怀母羊应加强补饲,配种前2~3周,每只每日补给配合饲料0.25㎏,青、粗饲料自由采食,使母羊尽快恢复体况,以保持中上等膘情接受配种。
5.2.2妊娠期
妊娠后2个月应注意饲喂牧草或青干草,体况好的母羊可少补或不补饲料;妊娠中、后期,应加强补饲,每只每日补料0.3㎏。青、粗饲料自由采食。缺乏青草时,每只羊应日补胡萝卜0.5㎏。
5.2.3哺乳期
哺乳前期每只每日应补给配合饲料0.4~0.5㎏和胡萝卜0.5㎏,青、粗饲料自由采食;哺乳后期应逐渐减少多汁饲料和饲料的喂量,以防发生乳房炎。
5.3羔羊
5.3.1出生后,应尽早吃到初乳。
5.3.2及时补饲。羔羊出生10日后开始放置优质青草或青干草训练采食,15日后逐渐训练采食精料。1~2月龄日喂两次,补精料100g;3~4月龄每天喂3次,补精料150g。
5.3.3对缺奶羔和多胎羔羊,应找保姆羊或人工奶粉哺乳。人工哺乳应做到定时、定量、定温(35~38℃)。哺乳用具每次用后应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3.4非种用公羔出生后1月左右应去势。
5.3.5羔羊一般4月龄断奶。断奶后的羔羊加强补饲,防止掉奶膘。
5.4青年羊
5.4.1断奶后的羊只平均每天喂精料0.25㎏。粗饲料以干草和青贮料为宜。
5.4.2 5~6月龄后可根据青粗饲料质量及膘情,少喂或不喂精料。
5.4.3青年种公羊不可采食过多青粗饲料,以防形成草腹,影响配种能力。
6 育肥
6.1 方式
育肥羊应按性别、体重分群饲养。
选择肉羊杂交改良后代。育肥方式一般有舍饲育肥、放牧育肥、放牧加补饲育肥等。
6.2时间
舍饲育肥期一般为60~90d。放牧加补饲育肥期为90~120d。
6.3育肥
入栏前应有10~15d过渡期,进行分群、编号、驱虫、健胃等。
舍饲时每日每只羊平均饲喂饲草2.0㎏,放牧时自由采食。还供应精料0.3~0.5kg和含有钙、磷、碘、铜、锌、锰、铁、硒等矿物质的舔盐砖。
7 管理
7.1日常管理
7.1.1羊场内兽医不可对外诊疗病羊及其它动物的疾病,配种技术员不可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7.1.2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它动物,并防止周围其它动物进入场区。
7.1.3羊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饲养人员不应经常外出。
7.1.4定期灭鼠和驱除蚊蝇,搞好羊舍、料槽、水槽等环境卫生。
7.2用药
执行《科尔沁肉羊用药准则》。
7.3 疫病防治
执行《科尔沁肉羊疫病防治准则》。
7.4运输
7.4.1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凭检疫证明方可运输、上市或屠宰。
7.4.2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彻底消毒。
7.5 资料记录
养羊场户应建立种羊引进、配种、产羔、系谱、生产性能、投入品使用、治疗、病死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生产记录并存档,专人管理。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记录资料应长期保存。